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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秦汉法律制度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秦朝和汉朝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秦朝的法律形式和汉朝的法律儒家化。
高频考点
- 秦朝的法律形式
- 汉朝的法律儒家化
- 春秋决狱
重点难点
- 重点:秦朝法律形式、汉朝法律儒家化
- 难点:春秋决狱的含义和意义
知识点详解
一、秦朝法律制度
1. 法律形式
| 形式 | 含义 |
|---|---|
| 律 | 正式制定的法律规范 |
| 令 | 皇帝的命令 |
| 式 | 关于案件调查、勘验、审讯的文书程式 |
| 法律答问 |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
| 廷行事 | 判例 |
2. 刑法原则
| 原则 | 含义 |
|---|---|
| 以身高为标准 |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 |
| 区分故意与过失 | 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
| 连坐制度 | 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 |
| 诬告反坐 | 诬告者承担所告罪名的刑罚 |
3. 主要罪名
- 谋反、不道、不敬、诽谤、妖言
二、汉朝法律制度
1. 法律形式
| 形式 | 含义 |
|---|---|
| 律 | 基本法律形式 |
| 令 | 皇帝的命令 |
| 科 | 单行法规 |
| 比 | 判例(决事比) |
2. 汉朝法律改革
- 约法三章:刘邦入关中"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 《九章律》: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3. 法律儒家化
| 措施 | 内容 |
|---|---|
| 上请制度 | 贵族官僚犯罪须上请皇帝裁决 |
| 恤刑制度 | 老幼妇残犯罪减免刑罚 |
| 亲亲得相首匿 | 直系亲属之间可以隐瞒犯罪 |
4. 春秋决狱
- 含义:以《春秋》经义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 创始者:董仲舒
- 原则:"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 意义: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5. 秋冬行刑
- 除谋反大逆外,死刑一般在秋冬执行
- 体现了"顺天行刑"的思想
三、秦汉监察制度
1. 秦朝
- 御史大夫:中央监察长官
- 监御史:地方监察官员
2. 汉朝
- 御史大夫:中央监察长官
- 刺史:地方监察官员(州刺史)
- 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地区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秦朝的法律形式不包括:
A. 律 B. 令 C. 比 D. 法律答问
答案:C
解析: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比"是汉朝的法律形式。
例题2
春秋决狱的原则是:
A. 以事实为根据 B. 论心定罪 C. 罪刑法定 D. 疑罪从轻
答案:B
解析:春秋决狱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