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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秦汉法律制度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秦朝和汉朝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秦朝的法律形式和汉朝的法律儒家化。

高频考点

  1. 秦朝的法律形式
  2. 汉朝的法律儒家化
  3. 春秋决狱

重点难点

  • 重点:秦朝法律形式、汉朝法律儒家化
  • 难点:春秋决狱的含义和意义

知识点详解

一、秦朝法律制度

1. 法律形式

形式 含义
律 正式制定的法律规范
令 皇帝的命令
式 关于案件调查、勘验、审讯的文书程式
法律答问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廷行事 判例

2. 刑法原则

原则 含义
以身高为标准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
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连坐制度 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
诬告反坐 诬告者承担所告罪名的刑罚

3. 主要罪名

  • 谋反、不道、不敬、诽谤、妖言

二、汉朝法律制度

1. 法律形式

形式 含义
律 基本法律形式
令 皇帝的命令
科 单行法规
比 判例(决事比)

2. 汉朝法律改革

  • 约法三章:刘邦入关中"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 《九章律》: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3. 法律儒家化

措施 内容
上请制度 贵族官僚犯罪须上请皇帝裁决
恤刑制度 老幼妇残犯罪减免刑罚
亲亲得相首匿 直系亲属之间可以隐瞒犯罪

4. 春秋决狱

  • 含义:以《春秋》经义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 创始者:董仲舒
  • 原则:"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 意义: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5. 秋冬行刑

  • 除谋反大逆外,死刑一般在秋冬执行
  • 体现了"顺天行刑"的思想

三、秦汉监察制度

1. 秦朝

  • 御史大夫:中央监察长官
  • 监御史:地方监察官员

2. 汉朝

  • 御史大夫:中央监察长官
  • 刺史:地方监察官员(州刺史)
  • 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地区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秦朝的法律形式不包括:

A. 律 B. 令 C. 比 D. 法律答问

答案:C

解析: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比"是汉朝的法律形式。

例题2

春秋决狱的原则是:

A. 以事实为根据 B. 论心定罪 C. 罪刑法定 D. 疑罪从轻

答案:B

解析:春秋决狱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