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章节分值占比 8
第八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
本章概要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内容,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本章是法考高频考点,需重点掌握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高频考点
-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难点
-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
知识点详解
一、国际民事诉讼
1. 管辖权
一般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
-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条件:
-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作出判决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 被告已经得到合法传唤
- 不存在诉讼竞合
- 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程序:
- 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 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 裁定承认其效力
- 发出执行令
二、国际商事仲裁
1.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的内容: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效力:
-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
- 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仲裁协议有效、仲裁程序合法、不违反公共秩序
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 仲裁协议无效
- 未得到适当通知
- 仲裁庭超越权限
-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 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撤销
- 争议事项不可仲裁
- 违反公共秩序
3.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
A. 《纽约公约》
B. 《华盛顿公约》
C. 《海牙公约》
D. 《巴黎公约》
答案:A
解析: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纽约公约》。
例题2
仲裁协议的效力包括:
A. 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B. 独立存在
C. 以上都是
D. 以上都不是
答案:C
解析: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仲裁协议独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