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本章概要
本章是全书最重要的章节,涵盖《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核心法律制度。重点掌握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证券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本章分值占比20%-25%,是考试的重中之重。
高频考点
🔥 高频考点
考点1: 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 vs 核准制)
注册制(2020年3月1日起全面推行):
-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 交易所审核 + 证监会注册
-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分别负责不同板块审核
- 注册制 vs 核准制的核心区别:注册制强调信息披露,核准制强调实质审核
公开发行的界定(三种情形):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考点2: 《证券法》基本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公原则)
-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 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
考点3: 信息披露制度
基本原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定期报告时限:
| 报告类型 | 披露期限 |
|---|---|
| 年度报告 |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
| 半年度报告 |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
| 季度报告 | 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 |
考点4: 投资者保护制度
- 先行赔付制度:发行人因欺诈发行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先行赔付
- 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国特色集体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代表人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重点难点
⚠️ 难点
难点1: 短线交易归入权
-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
-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归入权)
-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难点2: 持股5%以上股东的义务
- 达到5%时,应在3日内向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 在此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每增加或减少5%,应报告和公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知识点详解
1.1 《证券法》核心制度
1.1.1 证券法总则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
核心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1.1.2 证券发行制度
注册制要点:
- 审核机构:证券交易所
- 注册机构:中国证监会
- 核心要求: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 各板块分工:
- 上交所:主板、科创板
- 深交所:主板、创业板
- 北交所:创新型中小企业
公开发行条件:
- 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1.1.3 证券交易制度
上市条件(主板):
- 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涨跌幅限制:
| 板块 | 涨跌幅限制 | 特殊情况 |
|---|---|---|
| 主板 | ±10% | ST股票±5% |
| 科创板 | ±20% | 前5个交易日不设限制 |
| 创业板 | ±20% | 前5个交易日不设限制 |
| 北交所 | ±30% | 上市首日不设限制 |
1.1.4 信息披露制度
临时报告触发条件(重大事件):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5 投资者保护制度
先行赔付制度:
-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 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代表人诉讼制度:
-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1.2 《公司法》相关知识点
1.2.1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
-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
- 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等
- 召集程序: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累积投票制: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目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1.2.2 独立董事制度
-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 独立董事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1.3 《合伙企业法》
1.3.1 合伙企业类型对比
| 类型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
| 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 |
| 责任 | 无限连带责任 | GP无限连带,LP以出资额为限 | 特殊责任 |
| 人数 | 2人以上 | 2-50人 | 2人以上 |
| 劳务出资 | 可以 | LP不可以 | 可以 |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 有限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可能导致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1.3.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 证券发行与承销
1.4.1 承销方式
| 方式 | 代销 | 包销 |
|---|---|---|
| 定义 | 承销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退还发行人 | 承销商购买未售出的证券 |
| 风险 | 发行人承担 | 承销商承担 |
| 承销期限 | 最长不超过90天 | 最长不超过90天 |
承销团: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应当聘请主承销商
- 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题目: 根据《证券法》,下列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 A.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100人即为公开发行
- B.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 C. 非公开发行证券可以采用广告方式
- D.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答案: B
解析: 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三种情形:(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而非100人);(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A选项错误,应为200人。C选项错误,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D选项错误,现行注册制下,公开发行证券由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而非直接核准。
例题2
题目: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为:
选项:
- A.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 B.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 C.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 D.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
答案: C
解析: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为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为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这是高频考点,需要牢记各类定期报告的披露期限。
例题3
题目: 根据《证券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所得收益应当:
选项:
- A. 归股东个人所有
- B. 归公司所有
- C. 上缴国库
- D. 归证券交易所所有
答案: B
解析: 这是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例题4
题目: 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 A.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 B.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 C.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 D.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为2-50人
答案: 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例题5
题目: 关于先行赔付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 A. 先行赔付必须由证监会强制执行
- B. 先行赔付后不可以向发行人追偿
- C.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先行赔付
- D. 先行赔付仅适用于虚假陈述案件
答案: C
解析: 先行赔付制度是指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此C选项正确,A、B、D选项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