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业秘密保护
本章概要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章重点包括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举证责任与法律责任。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举证规则,加大了惩罚力度。
高频考点
-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 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责任
-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重点难点
-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区别
- "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
- 员工离职后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关系
知识点详解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1.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该信息不属于"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即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下列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 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该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3. 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保密措施包括:
-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 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 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
- 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 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应用程序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 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
-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 第三人侵权
- 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 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 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四、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甲公司开发了一套客户管理系统,并采取了加密措施。乙公司高薪挖走甲公司技术总监张某,张某将该客户管理系统的核心代码交给乙公司使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该系统的核心代码已公开发表,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B. 甲公司采取了加密措施,可以认定采取了保密措施
C. 乙公司明知张某提供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仍使用,构成侵权
D. 张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构成侵权
答案:ABCD
解析:如果核心代码已公开发表,不满足秘密性要件(A正确)。加密措施属于合理保密措施(B正确)。乙公司明知仍使用,视为侵犯商业秘密(C正确)。张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构成侵权(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