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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总论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变动制度。重点掌握物权变动的规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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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法定原则
- 公示公信原则
- 一物一权原则
考点2: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
- 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主义
-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
考点3: 物权的保护
- 返还原物请求权
- 排除妨害请求权
- 消除危险请求权
重点难点
⚠️ 难点
难点1: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 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
-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的区分
知识点详解
2.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 支配性: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 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效力
- 绝对性:物权是绝对权
2.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原则 | 内容 |
|---|---|
| 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 公示公信原则 | 物权的变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
| 一物一权原则 |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
2.3 物权的种类
| 类型 | 说明 |
|---|---|
| 所有权 | 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 用益物权 |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 担保物权 | 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 |
2.4 物权变动
2.4.1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例外情形:
-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4.2 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生效主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的方式:
| 方式 | 说明 |
|---|---|
| 现实交付 | 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 |
| 简易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 指示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 占有改定 |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2.4.3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5 物权的保护
| 请求权 | 内容 |
|---|---|
| 返还原物请求权 |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 排除妨害请求权 |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 消除危险请求权 | 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
| 恢复原状请求权 |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 损害赔偿请求权 |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题目: 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 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给乙 C. 房屋所有权未转移,仍归甲所有 D.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答案: C
解析: 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转移,仍归甲所有。但买卖合同有效。
例题2
题目: 甲将手机卖给乙,双方约定甲继续使用一周。物权何时转移?
选项: A. 合同签订时 B. 甲交付手机时 C. 双方约定生效时 D. 甲实际交付手机时
答案: C
解析: 这属于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