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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所有权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包括所有权的取得、共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掌握善意取得制度和共有制度。

高频考点

🔥 高频考点

考点1: 善意取得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考点2: 共有

  •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 共有物的处分
  • 共有物的分割

考点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 共同管理权

重点难点

⚠️ 难点

难点1: 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 无权处分
  • 受让人善意
  • 合理价格
  • 已经登记或交付

知识点详解

3.1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 内容
占有 对物的实际控制
使用 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
收益 收取物所产生的利益
处分 对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

3.2 所有权的取得

3.2.1 原始取得

方式 说明
生产 通过劳动创造新的财产
先占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发现埋藏物 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3.2.2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条件:

条件 内容
无权处分 处分人没有处分权
善意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合理价格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登记或交付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的认定:

  • 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 受让人无重大过失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 赃物
  • 遗失物(但有例外)

3.3 共有

3.3.1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类型 特征 份额
按份共有 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有明确份额
共同共有 共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 无明确份额

共同共有的类型:

  • 夫妻共有
  • 家庭共有
  • 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3.2 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

  • 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

  • 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3.3.3 共有物的分割

类型 分割条件
按份共有 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 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4.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权利 内容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部分的范围:

  •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题目: 甲将乙的手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丙不能取得手机所有权,因为甲无权处分 B. 丙可以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 C. 丙必须经过乙追认才能取得所有权 D. 合同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答案: B

解析: 甲无权处分乙的手机,但丙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已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丙可以取得手机所有权。

例题2

题目: 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占60%份额,乙占40%份额。甲欲将房屋出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必须经乙同意才能出售 B. 甲可以自行出售自己的份额 C. 经甲同意即可出售整套房屋 D. 必须经乙同意才能出售整套房屋,但甲可以出售自己的份额

答案: D

解析: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占60%份额,不足2/3,不能单独出售整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