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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所有权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包括所有权的取得、共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掌握善意取得制度和共有制度。
高频考点
🔥 高频考点
考点1: 善意取得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考点2: 共有
-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 共有物的处分
- 共有物的分割
考点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 共同管理权
重点难点
⚠️ 难点
难点1: 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 无权处分
- 受让人善意
- 合理价格
- 已经登记或交付
知识点详解
3.1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权能:
| 权能 | 内容 |
|---|---|
| 占有 | 对物的实际控制 |
| 使用 | 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 |
| 收益 | 收取物所产生的利益 |
| 处分 | 对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 |
3.2 所有权的取得
3.2.1 原始取得
| 方式 | 说明 |
|---|---|
| 生产 | 通过劳动创造新的财产 |
| 先占 |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
| 拾得遗失物 |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
| 发现埋藏物 | 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
| 善意取得 | 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
3.2.2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条件:
| 条件 | 内容 |
|---|---|
| 无权处分 | 处分人没有处分权 |
| 善意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 合理价格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 登记或交付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善意的认定:
- 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 受让人无重大过失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 赃物
- 遗失物(但有例外)
3.3 共有
3.3.1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 类型 | 特征 | 份额 |
|---|---|---|
| 按份共有 | 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 有明确份额 |
| 共同共有 | 共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 | 无明确份额 |
共同共有的类型:
- 夫妻共有
- 家庭共有
- 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3.2 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
- 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
- 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3.3.3 共有物的分割
| 类型 | 分割条件 |
|---|---|
| 按份共有 | 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
| 共同共有 | 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
3.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4.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 权利 | 内容 |
|---|---|
|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共同管理权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
共有部分的范围:
-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题目: 甲将乙的手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丙不能取得手机所有权,因为甲无权处分 B. 丙可以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 C. 丙必须经过乙追认才能取得所有权 D. 合同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答案: B
解析: 甲无权处分乙的手机,但丙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已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丙可以取得手机所有权。
例题2
题目: 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占60%份额,乙占40%份额。甲欲将房屋出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必须经乙同意才能出售 B. 甲可以自行出售自己的份额 C. 经甲同意即可出售整套房屋 D. 必须经乙同意才能出售整套房屋,但甲可以出售自己的份额
答案: D
解析: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占60%份额,不足2/3,不能单独出售整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