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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法

本章概要

环境影响评价法是规范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重要法律。本章重点包括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环评文件的编制与审批、法律责任。

高频考点

  1. 规划环评的范围和程序
  2. 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
  3. 环评文件的编制主体
  4. 环评文件的审批程序
  5. 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

重点难点

  • 环评分类管理的适用标准
  • 环评文件的审批时限
  • 环评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详解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 评价范围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 评价程序

  • 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报送审查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 分类管理

  •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 编制主体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3. 审批程序

  • 建设单位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分别在60日内(报告书)、30日内(报告表)、15日内(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

4. 公众参与

  •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 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公开

三、法律责任

1. 未批先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 环评弄虚作假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

A. 环境影响报告书
B. 环境影响报告表
C. 环境影响登记表
D. 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

答案:A

解析: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例题2

未批先建的罚款为:

A.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B.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C.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D. 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答案:A

解析:未批先建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