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本章概要
水污染防治法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法律。本章重点包括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
高频考点
- 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措施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水污染事故处置
- 法律责任
重点难点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知识点详解
一、基本措施
1. 排污许可管理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 总量控制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3. 排放标准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
1. 保护区制度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 保护措施
- 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工业水污染防治
-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
-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 城镇水污染防治
-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3.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 畗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禽畜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四、水污染事故处置
1. 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2. 报告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责任
1. 超标排放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
A.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B. 核心区和缓冲区
C.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D. 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
答案:A
解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例题2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罚款为:
A.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C. 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D.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答案:B
解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