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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行政诉讼管辖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重点掌握级别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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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考点2: 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

知识点详解

9.1 级别管辖

法院 管辖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9.2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题目: 甲对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 A. 县人民法院 B. 市中级人民法院 C. 省高级人民法院 D. 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 A

解析: 行政拘留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