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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重点掌握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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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原告的确定
-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考点2: 被告的确定
-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经复议的案件
- 委托的行政机关
考点3: 第三人
-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知识点详解
10.1 原告
原告的确定:
-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10.2 被告
被告的确定:
| 情形 | 被告 |
|---|---|
| 直接起诉 |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 经复议维持 | 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 经复议改变 | 复议机关为被告 |
| 委托的行政机关 | 委托的行政机关 |
| 行政机关被撤销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
10.3 第三人
第三人的条件:
-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者自己申请参加诉讼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题目: 甲对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经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原决定。甲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
选项: A. 县公安局 B. 市公安局 C. 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D. 由甲选择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
答案: C
解析: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