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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重点掌握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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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原告的确定

  •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考点2: 被告的确定

  •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经复议的案件
  • 委托的行政机关

考点3: 第三人

  •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知识点详解

10.1 原告

原告的确定:

  •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10.2 被告

被告的确定:

情形 被告
直接起诉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维持 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经复议改变 复议机关为被告
委托的行政机关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10.3 第三人

第三人的条件:

  •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者自己申请参加诉讼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题目: 甲对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经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原决定。甲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

选项: A. 县公安局 B. 市公安局 C. 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D. 由甲选择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

答案: C

解析: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