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本章概要
本章是刑法总则的核心章节,详细阐述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是法考刑法部分最核心、最常考的内容。
高频考点
🔥 高频考点
考点1: 危害行为
-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义务、有能力、不履行
- 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考点2: 因果关系
- 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
- 因果关系的中断
-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考点3: 刑事责任年龄
- 不满12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 已满16周岁: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考点4: 犯罪故意
-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 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考点5: 犯罪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 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重点难点
⚠️ 难点
难点1: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
-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难点2: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 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 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 关键区别: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
难点3: 事实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 打击错误:行为偏差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预期不符
-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对因果关系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
知识点详解
3.1 犯罪客观方面
3.1.1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作为与不作为:
| 类型 | 定义 | 特征 | 示例 |
|---|---|---|---|
| 作为 | 积极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 | 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 | 故意杀人、盗窃 |
| 不作为 | 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 以消极的身体静默实施 | 遗弃罪、逃税罪 |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 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作为义务的来源: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如消防员救火的义务)
-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约定的义务)
-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交通肇事后救助的义务)
3.1.2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 分类 | 说明 | 示例 |
|---|---|---|
|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 是否造成实际损害 | 故意杀人罪的死亡结果 vs 放火罪的危险状态 |
| 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 是否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 结果犯的构成要件结果 vs 情节犯的情节 |
|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 是否具有物质形态 | 人身伤害 vs 名誉损害 |
3.1.3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
- 条件说: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 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该行为通常会导致该结果
因果关系的中断:
- 介入因素异常且独立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 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
3.2 犯罪主体
3.2.1 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 年龄段 | 责任能力 | 法律后果 |
|---|---|---|
| 不满12周岁 | 完全无责任能力 | 不负刑事责任 |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 相对有责任能力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负刑事责任 |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 相对有责任能力 |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
| 已满16周岁 | 完全有责任能力 | 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
| 已满75周岁 | 限制责任能力 |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事责任能力:
| 类型 | 说明 | 法律后果 |
|---|---|---|
| 精神病人 | 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 | 不负刑事责任 |
| 间歇性精神病人 | 精神正常时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 醉酒的人 | 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 犯罪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3.2.2 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特征:
- 以单位名义实施
- 为单位谋取利益
- 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
- 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
单位犯罪的处罚:
- 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3 犯罪主观方面
3.3.1 犯罪故意
故意的构成要素:
-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 类型 |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示例 |
|---|---|---|---|
| 直接故意 | 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 | 希望发生 | 开枪射击他人头部 |
| 间接故意 | 明知可能发生 | 放任发生 | 为杀妻在食物中投毒,放任孩子死亡 |
3.3.2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 类型 |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示例 |
|---|---|---|---|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 不希望发生 | 猎人误将草丛中的同伴当作猎物 |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不希望发生 | 明知刹车不灵仍驾车出行 |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 比较项 | 间接故意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
| 认识因素 | 明知可能发生 | 已经预见 |
| 意志因素 | 放任结果发生 | 轻信能够避免 |
| 对结果的态度 | 无所谓 | 不希望发生 |
| 客观表现 | 没有避免结果的依据 | 有一定的避免依据 |
3.3.3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 概念 | 定义 | 作用 |
|---|---|---|
| 犯罪目的 |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结果 | 区分此罪与彼罪 |
| 犯罪动机 | 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 影响量刑 |
3.3.4 事实认识错误
| 错误类型 | 定义 | 处理原则 |
|---|---|---|
| 对象错误 | 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 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内不阻却故意 |
| 打击错误 | 行为偏差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预期不符 | 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内不阻却故意 |
|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 对因果关系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 | 不阻却故意的成立 |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题目: 甲在打猎时,发现前方草丛中有动静,以为是猎物而开枪射击,结果将躲在草丛中的乙打死。甲对乙的死亡在主观上属于:
选项: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 C
解析: 甲应当预见草丛中可能是人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甲没有杀人的故意,既不是直接故意(没有认识到对象是人),也不是间接故意(没有放任他人死亡的态度),也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
例题2
题目: 15周岁的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甲的行为:
选项: A. 构成绑架罪 B. 构成故意杀人罪 C. 不构成犯罪 D. 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15周岁,绑架不在八种犯罪之列,但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例题3
题目: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不作为犯罪都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B. 先行行为只能是违法行为 C. 消防队员在执勤时见火不救,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D. 不作为犯罪不可能是故意犯罪
答案: C
解析: A项错误,不作为犯罪包括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B项错误,先行行为不限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也可能产生作为义务。C项正确,消防队员有职务上的救火义务,不履行义务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错误,不作为犯罪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