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章节分值占比 15%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本章概要

本章是刑法总则的核心章节,详细阐述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是法考刑法部分最核心、最常考的内容。

高频考点

🔥 高频考点

考点1: 危害行为

  •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义务、有能力、不履行
  • 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考点2: 因果关系

  • 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
  • 因果关系的中断
  •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考点3: 刑事责任年龄

  • 不满12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 已满16周岁: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考点4: 犯罪故意

  •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 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考点5: 犯罪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 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重点难点

⚠️ 难点

难点1: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
  •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难点2: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 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 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 关键区别: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

难点3: 事实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 打击错误:行为偏差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预期不符
  •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对因果关系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

知识点详解

3.1 犯罪客观方面

3.1.1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作为与不作为:

类型 定义 特征 示例
作为 积极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 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 故意杀人、盗窃
不作为 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以消极的身体静默实施 遗弃罪、逃税罪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1.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2.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3. 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作为义务的来源: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如消防员救火的义务)
  •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约定的义务)
  •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交通肇事后救助的义务)

3.1.2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分类 说明 示例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是否造成实际损害 故意杀人罪的死亡结果 vs 放火罪的危险状态
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是否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结果犯的构成要件结果 vs 情节犯的情节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是否具有物质形态 人身伤害 vs 名誉损害

3.1.3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

  • 条件说: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 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该行为通常会导致该结果

因果关系的中断:

  • 介入因素异常且独立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 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

3.2 犯罪主体

3.2.1 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年龄段 责任能力 法律后果
不满12周岁 完全无责任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相对有责任能力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相对有责任能力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 完全有责任能力 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 限制责任能力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类型 说明 法律后果
精神病人 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 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 精神正常时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 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2.2 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特征:

  • 以单位名义实施
  • 为单位谋取利益
  • 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
  • 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

单位犯罪的处罚:

  • 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3 犯罪主观方面

3.3.1 犯罪故意

故意的构成要素:

  •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类型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示例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 希望发生 开枪射击他人头部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 放任发生 为杀妻在食物中投毒,放任孩子死亡

3.3.2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类型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示例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不希望发生 猎人误将草丛中的同伴当作猎物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不希望发生 明知刹车不灵仍驾车出行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比较项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认识因素 明知可能发生 已经预见
意志因素 放任结果发生 轻信能够避免
对结果的态度 无所谓 不希望发生
客观表现 没有避免结果的依据 有一定的避免依据

3.3.3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概念 定义 作用
犯罪目的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结果 区分此罪与彼罪
犯罪动机 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影响量刑

3.3.4 事实认识错误

错误类型 定义 处理原则
对象错误 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内不阻却故意
打击错误 行为偏差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预期不符 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内不阻却故意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对因果关系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 不阻却故意的成立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题目: 甲在打猎时,发现前方草丛中有动静,以为是猎物而开枪射击,结果将躲在草丛中的乙打死。甲对乙的死亡在主观上属于:

选项: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 C

解析: 甲应当预见草丛中可能是人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甲没有杀人的故意,既不是直接故意(没有认识到对象是人),也不是间接故意(没有放任他人死亡的态度),也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

例题2

题目: 15周岁的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甲的行为:

选项: A. 构成绑架罪 B. 构成故意杀人罪 C. 不构成犯罪 D. 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15周岁,绑架不在八种犯罪之列,但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例题3

题目: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不作为犯罪都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B. 先行行为只能是违法行为 C. 消防队员在执勤时见火不救,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D. 不作为犯罪不可能是故意犯罪

答案: C

解析: A项错误,不作为犯罪包括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B项错误,先行行为不限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也可能产生作为义务。C项正确,消防队员有职务上的救火义务,不履行义务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错误,不作为犯罪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