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和刑罚消灭制度,包括缓刑、减刑、假释和时效。重点掌握缓刑的适用条件、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以及追诉时效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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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缓刑
- 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不适用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考点2: 减刑
- 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减刑的限度: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考点3: 假释
-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
- 不得假释: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考点4: 追诉时效
-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重点难点
⚠️ 难点
难点1: 缓刑的考验期与撤销
- 缓刑考验期的计算
- 缓刑的撤销条件: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规定
难点2: 假释的撤销
- 假释的撤销条件
- 假释撤销后的处理
知识点详解
10.1 缓刑
10.1.1 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0.1.2 缓刑的适用条件
| 条件 | 内容 |
|---|---|
| 刑度条件 | 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实质条件 |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 消极条件 | 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10.1.3 缓刑的考验期
| 刑种 | 考验期 |
|---|---|
| 拘役 |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
| 有期徒刑 |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0.1.4 缓刑的撤销
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撤销后的处理:
- 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对新罪或漏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
- 违反规定:执行原判刑罚
10.2 减刑
10.2.1 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0.2.2 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的条件:
- 认真遵守监规
- 接受教育改造
-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条件:
- 有重大立功表现
10.2.3 减刑的限度
| 原判刑罚 |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
|---|---|
| 有期徒刑 |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
| 无期徒刑 | 不能少于13年 |
|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 不能少于25年 |
| 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 | 不能少于25年 |
10.2.4 减刑的程序
-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10.3 假释
10.3.1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10.3.2 假释的适用条件
| 条件 | 内容 |
|---|---|
| 对象条件 |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 刑期条件 |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 |
| 实质条件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 消极条件 |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10.3.3 假释的考验期
| 原判刑罚 | 考验期 |
|---|---|
| 有期徒刑 | 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
| 无期徒刑 | 10年 |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0.3.4 假释的撤销
应当撤销假释的情形:
-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撤销后的处理:
- 犯新罪: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
- 发现漏罪:对漏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
- 违反规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10.4 时效
10.4.1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
| 法定最高刑 | 追诉期限 |
|---|---|
| 不满5年有期徒刑 | 5年 |
| 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 10年 |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15年 |
| 无期徒刑、死刑 | 20年(超过20年须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追诉期限的计算:
-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
-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0.4.2 赦免
赦免的类型:
- 大赦:赦免特定犯罪或一般犯罪的全部刑罚
- 特赦:赦免特定罪犯的全部或部分刑罚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题目: 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甲又犯故意伤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应当撤销缓刑,对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B. 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3年 C. 不撤销缓刑,对故意伤害罪单独处罚 D. 应当延长缓刑考验期
答案: A
解析: 根据《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例题2
题目: 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10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第3年,甲又犯盗窃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应当撤销假释,对盗窃罪作出判决,与无期徒刑数罪并罚 B. 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C. 应当撤销假释,对盗窃罪作出判决,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 D. 不撤销假释,对盗窃罪单独处罚
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法》第86条,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10年,甲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