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重点掌握各形态的成立条件和相互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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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犯罪预备
-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2: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点3: 犯罪中止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4: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 "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
-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未遂
重点难点
⚠️ 难点
难点1: "着手"的认定
- 实行行为的开始即为着手
- 形式客观说: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
- 实质客观说: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
难点2: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 中止必须是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
- 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犯罪完成是判断标准
- "能达目的而不欲"的判断标准
知识点详解
5.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5.1.1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未完成犯罪的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5.1.2 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 犯罪阶段 | 对应形态 |
|---|---|
| 预备阶段 |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
| 实行阶段 |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
| 实行后阶段 |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
5.2 犯罪预备
5.2.1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犯罪预备的特征:
- 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 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尚未进入实行阶段
-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预备行为的类型:
- 准备工具:购买犯罪工具、制作犯罪工具等
- 制造条件:调查犯罪场所、追踪被害人、排除犯罪障碍等
5.2.2 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3 犯罪未遂
5.3.1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犯罪未遂的特征: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
- 犯罪未得逞:没有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着手"的判断:
- 形式客观说: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
- 实质客观说: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
- 综合说: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意志以外的原因":
- 被害人的反抗
- 第三者的阻止
- 自然力的阻碍
- 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不足
- 认识错误
5.3.2 犯罪未遂的类型
| 分类标准 | 类型 | 说明 |
|---|---|---|
| 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 | 实行终了的未遂 /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实施完毕 |
| 实行行为能否达到既遂 | 能犯未遂 / 不能犯未遂 | 犯罪行为是否可能达到既遂 |
不能犯未遂:
- 对象不能犯:犯罪对象不存在或不具备某种属性
- 工具不能犯:使用的工具不可能达到犯罪目的
- 主体不能犯:犯罪主体不符合特定身份要求
5.3.3 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 犯罪中止
5.4.1 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犯罪中止的特征:
- 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 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彻底性:彻底放弃犯罪意图
- 有效性: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的类型:
- 预备中止: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
- 实行中止:在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
- 实行后中止:在实行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5.4.2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 比较项 | 犯罪中止 | 犯罪未遂 |
|---|---|---|
| 停止原因 | 自动放弃 | 意志以外的原因 |
| 主观态度 | "能而不欲" | "欲而不能" |
| 处罚原则 | 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自动性"的判断标准:
-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未遂
- 主观说: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而放弃
- 客观说:根据一般人的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继续实施犯罪
5.4.3 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5 犯罪既遂
5.5.1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既遂的判断标准:
- 结果犯: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 行为犯: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准
- 危险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标准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题目: 甲欲杀害乙,持刀前往乙家,在途中被警察抓获。甲的行为属于:
选项: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解析: 甲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尚未到达乙家开始实施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警察抓获)而未能着手实行,属于犯罪预备。
例题2
题目: 甲欲强奸乙,将乙按倒在地后,因乙哭泣求饶而心生怜悯,主动放弃犯罪。甲的行为属于:
选项: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不构成犯罪
答案: C
解析: 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将乙按倒在地),但自动放弃犯罪(因乙哭泣求饶而心生怜悯),属于犯罪中止。甲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而放弃,符合"能而不欲"的中止特征。
例题3
题目: 甲欲毒杀乙,在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后心生悔意,将有毒食物倒掉。乙并未食用有毒食物。甲的行为属于:
选项: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答案: C
解析: 甲已经实行终了(投放毒药),但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将有毒食物倒掉),乙未死亡,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