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募集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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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本章是本科目的重点章节,主要介绍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设立流程。考试重点在于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3.1 基金募集

3.1.1 募集方式

自行募集:

  • 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资金
  • 需要取得基金销售资格

委托募集:

  • 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
  • 需要签订委托募集协议

3.1.2 募集对象

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类型 标准
机构投资者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个人投资者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视为合格投资者:

  •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3.1.3 募集人数限制

  • 合伙型基金:合伙人不超过50人
  • 公司型基金:股东不超过200人
  •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3.1.4 募集程序

特定对象确认 →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 基金推介 → 签署风险揭示书 → 合格投资者确认 → 签署基金合同 → 投资冷静期 → 回访确认

3.2 基金组织形式

3.2.1 合伙型基金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特点:

  • 非法人组织
  • 穿透征税
  • 决策灵活
  • LP承担有限责任,GP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 合伙事务的执行
  • 入伙与退伙
  • 争议解决办法
  •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违约责任

3.2.2 公司型基金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特点:

  • 独立法人
  • 双重征税
  • 治理结构完善
  •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章程主要内容:

  • 公司名称和住所
  •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注册资本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2.3 契约型基金

法律依据: 《基金法》

特点:

  • 非法人组织
  • 穿透征税
  • 结构简单
  • 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主要内容: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基金的募集和设立
  • 基金的投资
  • 基金的收益分配
  •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3.2.4 组织形式对比

对比项 合伙型 公司型 契约型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基金法》
法律地位 非法人 独立法人 非法人
投资者身份 合伙人 股东 基金份额持有人
决策机制 合伙人会议 股东大会/董事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税收 穿透征税 双重征税 穿透征税
有限责任 LP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3.3 基金备案

3.3.1 备案要求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3.2 备案材料

  • 基金合同
  • 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托管协议(如有)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4 基金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

3.4.1 投资冷静期

  •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予投资者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 投资者在冷静期内可以解除基金合同

3.4.2 回访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通过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确认
  • 回访确认的内容包括:确认投资者身份、确认投资者知悉投资冷静期、确认投资者知悉基金风险等

考点速记

高频考点

  1. 合格投资者标准
  2. 基金募集人数限制
  3. 基金组织形式的对比
  4.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5. 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

数字考点

  • 机构投资者净资产:≥1000万元
  • 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300万元或年均收入≥50万元
  • 合伙型基金合伙人:≤50人
  • 公司型/契约型基金投资者:≤200人
  • 基金备案时限: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
  • 投资冷静期: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