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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银行法
本章概要
银行法包括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范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本章重点包括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贷款管理、存款人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
高频考点
-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 贷款管理规则
- 存款人保护
- 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重点难点
- 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 关联交易的限制
-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措施
知识点详解
一、商业银行法
1. 设立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元)
-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 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 贷款管理
-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 担保贷款为主: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等
- 关联交易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4. 存款人保护
-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 监管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监管措施
- 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
-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现场检查
- 非现场监管
- 监管谈话
-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
-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例题与解析
例题1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A. 1亿元
B. 5亿元
C. 10亿元
D. 20亿元
答案:C
解析: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例题2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
A. 担保贷款
B. 信用贷款
C. 短期贷款
D. 中期贷款
答案:B
解析: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