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分值占比:8%-10% | 重要程度:★★★★
考情分析
本章介绍基金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及其职责。考试重点在于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以及各类监管措施的适用条件。
4.1 基金监管概述
4.1.1 基金监管的含义
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经济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4.1.2 基金监管的目标
- 保护投资者利益:首要目标
- 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 降低系统风险
- 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4.1.3 基金监管的原则
- 依法监管原则:监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适度监管原则:不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
- 高效监管原则
4.2 监管机构
4.2.1 中国证监会
性质: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基金行业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
- 制定基金监管的规章、规则
- 审批基金募集申请
- 核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 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经营活动
- 查处违法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2.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性质: 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
主要职责:
-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法律法规
- 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
- 制定和实施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 组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 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
-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的会员进行纪律处分
4.3 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4.3.1 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
设立条件:
- 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主要股东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
-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3.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4.4 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4.4.1 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
条件:
- 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
-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目前基金托管人主要为商业银行
4.4.2 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挪用基金财产
- 不同基金财产之间进行相互交易
-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4.5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
4.5.1 基金销售机构的资格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可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4.5.2 基金销售的禁止行为
-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 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 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 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 进行预约认购或预约申购
4.6 监管措施
4.6.1 行政监管措施
| 措施 | 适用情形 |
|---|---|
| 责令改正 | 一般违规行为 |
| 出示警示函 | 轻微违规行为 |
| 限制业务活动 | 较严重违规 |
| 责令更换董监高 | 严重违规 |
| 限制股东权利 | 股东违规 |
| 责令停业整顿 | 严重违规 |
| 吊销业务许可证 | 最严重违规 |
4.6.2 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 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考点速记
高频考点
- 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中国证监会的性质和职责
- 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责
- 基金管理人设立条件(注册资本≥1亿元)
-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七项)
数字考点
- 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 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 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