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基金管理人

分值占比:3%-5% | 重要程度:★★★

考情分析

本章介绍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概念、职责和资格要求。考试重点在于基金管理人的条件、职责、禁止行为等。


14.1 基金管理人概述

14.1.1 基金管理人的定义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14.1.2 基金管理人的类型

  • 基金管理公司:最常见的基金管理人
  • 证券公司:经批准可担任基金管理人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批准可担任基金管理人
  • 其他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

14.2 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14.2.1 设立条件

基本条件:

  • 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主要股东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
  •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14.2.2 主要股东的条件

  • 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 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14.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4.3.1 投资管理职责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3.2 信息披露职责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3.3 其他职责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4.4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4.5 基金管理人的变更和终止

14.5.1 基金管理人的变更

重大事项变更:

  • 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名称
  • 变更注册资本
  • 变更股东
  • 变更法定代表人
  • 变更住所

报告要求:

  • 变更重大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4.5.2 基金管理人的终止

终止情形:

  • 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
  • 被依法宣告破产

处理方式: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考点速记

高频考点

  1. 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
  2.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3.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变更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求

数字考点

  • 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 主要股东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 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
  • 变更重大事项报告:5个工作日内
  • 选任新基金管理人: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