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基金管理人
分值占比:3%-5% | 重要程度:★★★
考情分析
本章介绍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概念、职责和资格要求。考试重点在于基金管理人的条件、职责、禁止行为等。
14.1 基金管理人概述
14.1.1 基金管理人的定义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14.1.2 基金管理人的类型
- 基金管理公司:最常见的基金管理人
- 证券公司:经批准可担任基金管理人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批准可担任基金管理人
- 其他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
14.2 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14.2.1 设立条件
基本条件:
- 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主要股东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
-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14.2.2 主要股东的条件
- 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 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14.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4.3.1 投资管理职责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3.2 信息披露职责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3.3 其他职责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4.4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4.5 基金管理人的变更和终止
14.5.1 基金管理人的变更
重大事项变更:
- 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名称
- 变更注册资本
- 变更股东
- 变更法定代表人
- 变更住所
报告要求:
- 变更重大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4.5.2 基金管理人的终止
终止情形:
- 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
- 被依法宣告破产
处理方式: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考点速记
高频考点
- 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基金管理人变更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求
数字考点
- 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 主要股东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 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
- 变更重大事项报告:5个工作日内
- 选任新基金管理人:6个月内